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

TRF銷售爭議 金管會要求29家銀行 限期一個月內與客戶和解

評析:實在受不了金管會又在修秀智商下限了!!當年的現金卡問題或連動債問題更嚴重,拖這這麼多年都還無法完全解決,金管會如何能要銀行必須在這麼短時間內和解,而且還必須分攤損失,實在離譜了!

「9 月才上任的銀行局長王儷娟展現魄力」,這叫有魄力個屁!!這背後沒有政治壓力鬼才相信!!這位王大局長難道不知道都是些什樣的人在買TRF嗎!!??絕大部分都是因為自己貪心,誤判人民幣走勢所致(不敢說都沒有銀行銷售人員誤導所致的,但絕對是少數)。而且TRF的損益明顯不對稱,這些投資人難道事先不知道,卻還有一堆人買,那不是賭性堅強是什麼!!願賭不服輸還要透過政治力脅迫銀行賠錢,那其他投資人是不是以後都可以比照辦理,股票、基金、期貨、選擇權...賠錢了通通可以不認賠,都要叫金融業者吐出來!!

PS.TRF的問題會鬧這大,問題不是金額大小,而是賠錢的都是企業法人(不只中小企業,連上市櫃的大公司都有!),這些企業法人輸錢了不爽,就叫民意代表對金管會施壓,要銀行賠錢!!

TRF銷售爭議 金管會要求29家銀行 限期一個月內與客戶和解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2016/10/07

金管會針對兆豐案、樂陞案對個別銀行祭出行政處分後,現在大動作轉向 TRF(人民幣可贖回遠期契約)投資爭議,金管會要求 29 家銀行在 1 個月內,須與投資 TRF 爭議客戶達成和解。

9 月才上任的銀行局長王儷娟展現魄力,她表示,TRF 爭議已久,希望銀行對 TRF 爭議案件「先檢視自己有沒有缺失」、「站不站得住腳」,若有錯就趕快與客戶和解,有缺失卻不負擔損失,這不是很奇怪嗎?

金管會要求,若是 TRF 既有爭議案,銀行須在 10 月底前與客戶和解,若是新爭議案,須在接獲客訴爭議後,1 個月內和解,銀行須分攤客戶損失金額。

其次、1 個月內未能和解個案,銀行不得拒絕客戶調處或仲裁要求,且須接受調處結果;最後、銀行若未依前述原則辦理,金管會不排除祭出行政處分或做為業務申請時參考。

王儷娟強調,沒有要求銀行一定要賠給客戶,只是銀行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若有不對的地方,就應該好好跟客戶協商,除非協商不成,才走調處、仲裁機制。

截至今 (2016) 年 8 月底,全體銀行對包含 TRF 在內的複雜高風險商品的損失準備提存為 106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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