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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3日星期一

整理包/川普對等關稅違法、全球關稅增至15%!122條款是什麼?跟232、301條款差在哪?

評析:川帝之所以會先引用122條款,主要原因一是不須經過國會及調查,二是可無限循環--不等150天到期就先終止,然後再重新實施,就可重新計算150天,就可以避開國會同意權。

美國聯邦政府宣布關稅政策違憲,對多數國家是好事,但對已經談好條件的歐盟、日、韓及台灣等國則是吃虧--因為付出了龐大的代價,卻只跟其他國家一樣待遇!!因此歐盟、日本都提出抗議,台韓則宣稱還在尋找對策...

整理包/川普對等關稅違法、全球關稅增至15%!122條款是什麼?跟232、301條款差在哪?
2026/02/23 經濟日報 新聞部新媒體中心、AI協助製稿
川普援引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將全球進口關稅由10%調高至15%,引發國際、市場關注。對此,經濟日報整理相關資訊,帶領讀者了解122條款、對等關稅及201、232、301條款法源與效力、差異。

美國總統川普日前依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款,對全球暫時加徵10%的進口關稅,同時,2月21日宣布,將把原本對各國課徵的10%全球性關稅,提高至15%,並強調新措施將立即生效。

而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宣布,將於美東時間2月24日凌晨0時01分(台北時間周二午後1時01分)起,停止課徵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所加徵的關稅。

一、122條款是什麼?

二、與對等關稅不同!IEEPA、122條款差在哪?

三、與201、232、301條款各又差在哪?

四、美貿易調查、關稅頻發全球吃不消 WTO有法可管?

一、122條款是什麼?

《貿易法》第122條賦予了美國總統權力,可在特定條件下對來自其他國家商品實施臨時限制,例如關稅或配額。不過,這條法律明確限制了關稅實施150天的期限,以及15%稅率的上限,150天到期後需向國會延長措施。

二、與對等關稅不同!IEEPA、122條款差在哪?

首先,兩者法源依據不同,川普2025年4月2日針對全球提出的「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s)政策,其法律依據為《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IEEPA)》,川普透過 行政命令第14257號(Executive Order 14257) 發布該措施,將美國持續巨額貿易逆差,視為經濟與國家安全緊急狀態,並授權對所有進口商品徵收至少10%的基本關稅,並對特定國家課徵10%以上的對等關稅,而當時台灣被徵收32%對等關稅,隨後引發2025年4月初的全球性股災。

122條款則出自《貿易法》,主要因應「國際收支失衡」(balance of payments)問題,屬短期進口限制工具。不過,前者容易受到法律挑戰,後者效力則相對較強。

另外,對等關稅並沒有時間限制以及稅率上限,所以前陣子美中關稅暫時雙方關稅曾到100%以上,而根據前述,122條款有150天的期限,並且最高稅率僅有15%。然而,Axios報導指出,理論上總統也可讓這項關稅措施失效,重新宣布國際收支平衡進入緊急狀態,並重新計時,再加上122條款相對較穩定,恐成為川普徵收關稅的「新王牌」。

三、與201、232、301條款各又差在哪?

美國商務部2025年4月,以「國家安全」為由,針對半導體晶片、封裝器材、晶圓、半導體製造設備,以及含晶片之下游等產品,展開依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款(Section 232)的調查,若最終被認定,因依賴外國零組件影響國安,則恐因此被課徵高額懲罰性關稅。


不過,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Section 301)則不同,2024年12月,美國啟動針對中國成熟製程晶片的調查,主因是,美國認為中國長期針對成熟製程晶片實施「傾銷」,或是針對外國不公平貿易行為或政策(如補貼、壟斷、技術轉移不公等),認定「對他國不公平貿易行為回應」,進而展開相關調查,但該部分目前尚未有結果。

此外,《貿易法》第201條款(Section 201),則是指,當認為「本國產業受到進口損害」,可以引用展開調查,通常會搭配232條款進行相關貿易、關稅限制措施。

五大關稅工具差異比較表

比較項目對等關稅(IEEPA)122條款201條款232條款301條款
法源依據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
啟動理由國家緊急狀態國際收支失衡進口損害本國產業威脅國家安全不公平貿易行為
是否需調查不一定不一定需ITC調查需商務部調查需USTR調查
稅率上限無明確上限15%依個案無明確上限無明確上限
時間限制依緊急狀態最長150天有期限依措施設計依措施設計
政策強度中(短期)

四、美貿易調查、關稅頻發全球吃不消 WTO有法可管?

除了引用《貿易法》第122條外,川普也表示,他將引用1962年貿易擴張法232條課徵其他關稅,並將展開「多項」301條款調查,前者他已據此課徵了鋼鋁關稅,後者他也曾在第一屆任期援引用來對中國大陸進口品課徵關稅,多項關稅至今仍在實施。

122條款本身並非直接違反WTO規範,但若實際措施超出比例原則或構成歧視性待遇,仍可能被其他會員國提起爭端。

另外,IEEPA與232條款,最終手段都是對其他國家施行課徵關稅措施,使其他國因壓力而做出讓步,不過,IEEPA為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可直接命令行政機關實施貿易措施,且不需要經過國會許可,與「232條款」具有法源依據不同,因此,前者在法律上較容易受到挑戰。


「232條款」的結果所牽動的相關政策施行則較不容易被推翻,後續,相關對象所需做的讓步,恐也比以IEEPA所衍伸的對等關稅要來得大,且影響恐更深遠,至於,相關例子部分,由於過去極少全面施行,且在國際壓力下,通常負面政策維持時間都不長。

WTO允許會員國在本國產業受進口損害時採取「保障措施(Safeguard)」,只要符合比例原則、證據明確、期限合理即可,所以在「201條款」的部分是相對的符合比例原則的。

但是,「301條款」則單方面的認定,允許美國總統對外國不公平貿易行為採取單邊行動,這不符合WTO所規範,需要經過上訴並且透過WTO相關司法機構解決,而這部分也與美國持續凍結「上訴機構」法官任命,因此癱瘓WTO執法上訴權利有關。


另外,由於「232條款」所指涉的關家安全範圍並未明確規範,對於美國來說只要以此由就可以搭配其他條款對他國展開懲罰性、貿易談判措施,在行政上有部分模糊空間。



至於,由於台灣與美國達成貿易協定,對等關稅已降為15%,針對川普宣布的全球稅率基準調升至15%並未因此受影響,不過,先前15%關稅的「代價」,是否更動,會不會重談?還有待政府持續與美溝通交涉,以及端看川普政策變動方向而定。



(資料來源:編譯易起宇、葉亭均;記者廖珮君、江睿智、余弦妙;此文章為AI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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