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0 07:21 聯合報/ 記者連一鮑魚前董事長鍾文智被控炒作多檔存託憑證(TDR)遭判刑18年,前立委黃國昌最近上「館長」陳之漢的直播節目時,直指鍾文智黑白關係良好,只要打一通電話給北監前典獄長謝琨琦,就能幫寶和會幫眾辦理特見,痛批矯正屬違法濫權;台灣高等法院昨天開庭審理TDR案,鍾文智聲請傳喚專家證人,針對TDR是否為有價證券進行鑑定,鍾文智離去時,被問及有無替幫派關說辦理特見?未發一語迅速離去。
鍾文智聲請傳喚的鑑定人來頭可不小,一個是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任院長郭土木,另一個是文化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王志誠,其中郭土木還是不少現役司法官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
金管會在76年9月12日以財政部第900號函釋,指「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郭土木當時任職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也是負責76年第900號公告的小組成員之一。
郭土木指出,主管機關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並未將TDR包括在核定之範圍內,也就是說,6年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但台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且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
郭土木證稱,TDR在2012年1月4日證交法增訂第165條之2前,並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增訂165條之2後,TDR準用證交法部分規定。王志誠則指出,TDR為本國有價證券,不在76年第900號公告核定範圍內。
郭土木與王志誠均認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核定主體是行政機關,是立法保留給行政機關的權力,不能由非行政機關去解釋核定依據。
但有法界人士指出,司法實務上,透過專業鑑定人對過往行政函釋的歷史考察,TDR的性質或許呼之欲出,但應注意的是,不論是函釋或法規命令,學者所為的歷史解釋,對裁判者並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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